地名文摘 | 量化地名法规对城市管理的作用

网址: www.szdmw.com      发布日期:2021/4/26 9:11:07     
       目前,我国虽然健全了地名法规,使地名管理与其他管理有了质的区别,地名管理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使地名管理的主体基本明确,莫定了地名管理机构作为城市有序化的中枢神经作用,管理中的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改善。然而,我们的地名法规在量化方面还比较模糊,在实施过程中具有较大的模糊自由度,操作起来比较困难,容易使地名管理出现一种“管”而不“理”一的症结。

       地名管理机构做为地名管理的行政职能部门就难以行使其职能,势必削弱甚至丧失其城市有序化的中枢神经作用,使得各项社会活动出现一定的混乱状况,例如,邮政通信困难、经济合同发生地不准、国家公共安全系统反应不灵敏、企业及其产品的产地不明确、企业法人执照上的地址不准而难以征税、监管等等。这些现象制约了城市经济和城市建设的发展,使城市政府的各项行政管理出现一些难以控制的“盲区”。由于法规的量化研究的滞后及管理本身具有探索试验性质,因此,权威性、法制性、规范性的适用于全国地名管理的法规量化附则—管理实施细则迟迟无法出台,立法的滞后已成为制约我国地名管理工作发展的关健因素之一。要搞好地名管理工作,必须抓紧量化地名法规的立法工作。

       从地名管理的实戏和城市发展的要求来看,地名管理是一项以地名管理机构为主的综合行政化量地名规对法城市管理作的用目前,我国虽然健全了地名法规,使地名管理与其他管理有了质的区别,地名管理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使地名管理的主体基本明确,莫定了地名管理机构作为城市有序化的中枢神经作用,管理中的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改善。然而,我们的地名法规在量化方面还比较模糊,在实施过程中具有较大的模糊自由度,操作起来比较困难,容易使地名管理出现一种“管”而不“理”一的症结。

       地名管理机构做为地名管理的行政职能部门就难以行使其职能,势必削弱甚至丧失其城市有序化的中枢神经作用,使得各项社会活动出现一定的混乱状况,例如,邮政通信困难、经济合同发生地不准、国家公共安全系统反应不灵敏、企业及其产品的产地不明确、企管理。因此,地名管理法规也就并非是一个独立的法规体系,而是众多法律部门调整地名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城市管理各部门法律规章的有机组合。

        随着一些与地名相关或涉及到地名的法律、法规的陆续出台,使得地名管理出现了许多重复赋予职权和职能重叠的现象,这些法律法规的条文中几乎都涉及到了对地名(或地址)的审核要求。由于这些法律、法规的量化程度比较高,出现了多头部门管地名,地名管理机构又无量化的法规可供操作等现象,势必削弱地名法规对地名管理的质的规定性。又由于地名管理法规与邮政通信、户籍消防、工商管理、枕务管理、产品质量、广告管理等行业既有必然的联系,又相对独立,因此,应以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来调整地名管理的社会关系,并对地名法律法规做切实的量化,使之可以操作。

       量化地名法规的宗旨应强调以下几点:1、明确地名管理的职能部门和管理职权;2、规范地名管理的法定程序;3、制定国家级的地名使用标准;4、确定法律责任,责任形式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三种。民事责任主要指赔偿损失,它运用于使用地名者由于擅自使用非标准地名给他人造成的损害行为。行政责任主要指违反地名法规行为所受到的制裁,包括:罚款、行政处分、限期整顿等。法律责任主要指触犯法律的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量化地名法规的基本原则应遵循以下几点:公正原则、公开原则、适度原则、协调原则。量化地名法规最终应达到徒进城市发展有序化的目的,变多头管地名、命名地名行为为一个中枢机构即地名行政管理机构来管理地名。使社会团体和个人在使用地名时,能够按照地名的国家标准使用地名,使之能够适应信息时代的要求,为地名管理适应现代社会化管理创造条件。

       地名管理机构应把地名做为国有无形资产进行管理,避免这一有限资源的浪费,时所有使用地名的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审核确认,避免非国家标准地名的出现和使用,使得城市的各项社会活动遵循合法的有序化,避免城市地名管理过程中出现混乱状况。只有这样,才能使地名管理在真正意义上步入有法可依的局面,才能使地名管理机构真正发挥其地名中枢神经的作用。

【来源:中国社会保
作者:董震光
1996年第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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