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管理机构应把地名做为国有无形资产进行管理,避免这一有限资源的浪费,时所有使用地名的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审核确认,避免非国家标准地名的出现和使用,使得城市的各项社会活动遵循合法的有序化,避免城市地名管理过程中出现混乱状况。只有这样,才能使地名管理在真正意义上步入有法可依的局面,才能使地名管理机构真正发挥其地名中枢神经的作用。
【来源:中国社会保作者:董震光1996年第02期】 该文章为转载,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转载于公众号——地名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