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00多年的岁月给苏州这座城留下了太多瑰宝,苏州园林正是其中之一。
为了进一步规范,苏州园林的保护管理,近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发布了《苏州园林分类管理办法》,将分三类管理苏州园林。
《办法》中明确规定根据苏州园林的历史、文化、艺术价值和管理要求,将苏州园林分为以下三类并实行分类管理:
(一)世界文化遗产苏州古典园林:指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苏州园林;
(二)其他苏州古典园林:指建成于1949年9月30日以前,且未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苏州园林;
(三)当代苏州园林:指建成于1949年10月1日以后的苏州园林。
《办法》对三类园林的管理要求相关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苏州园林按照下列规定确定管理单位、管理人:
(一)世界文化遗产苏州古典园林设置专门机构作为管理单位;
(二)其他苏州古典园林、当代苏州园林中为国有的,使用单位为管理单位;
(三)其他苏州古典园林、当代苏州园林中为非国有的,所有人为管理人。
世界文化遗产苏州古典园林的管理要求:
(一)履行《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责任和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确保世界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落实各项预防性保护措施,做好日常遗产监测性保护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三)保护各类遗产要素,有序开展对建构筑物、植物、水体、陈设的保护管理和修缮;
(四)由管理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参观游览服务项目,并符合世界文化遗产的管理要求,与世界文化遗产的历史和文化属性相协调。
其他苏州古典园林的管理要求: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要求,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确保苏州园林原有风貌和特征;
(二)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及相关保护措施,加强日常保护管理;
(三)保护各类园林要素。不得损毁、破坏建构筑物、植物、水体、陈设等主要景观要素,对存在严重损害或危及安全的,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加固;
(四)园林内的游园、展览等利用活动应与园林的整体风貌相协调。
当代苏州园林的管理要求:
(一)按照《苏州园林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要求,不得擅自改变现有格局和风貌,如确需改造、新建的,应履行相关程序;
(二)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园林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三)因工程建设特别需要等原因必须进行迁移、拆除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四)园林内的游园、展览等利用活动应与园林的整体风貌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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