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名与语言本不该被当作一对矛盾列入学术讨论的范围,写本文的目的也不是试图将地名与语言割裂开来。而使我在本文中不惜列举地名与语言区别来证明二者差异的主动力,则是1991年第五期《地名知识》所载南京大学地名学方向班首届毕业生论文摘要中《A·赫特纳的地名学观点评述》一文。赫特纳认为,地名只是互相了解的一个重要的辅助手段,它不属于事物的内容,没有独立的价值。只有一个事物被描述或加以概念表征时,它的名称才有价值。而该文最后讨论了赫特纳的地名学观点的价值及对后世的影响,并指出其不足之处,并否定了他关于地名性质和价值的看法。
可以直言,我对《A·赫特纳的地名学观点评述》这篇论文的最大了解,仅仅是通过百余字的摘要,不可能获得作者真正的研究信息,也就不能也没有资格同该文作者争鸣。不过,赫特纳的看法却引起了我对地名与语言(这里指语言中的词汇)关系的思考,其主要焦点就在地名的性质与价值上。先申明,我对赫氏的观点是持肯定态度的,而这种肯定态度基于我对语言性质的认识。经过长期的思考、对比,我发现地名与语言虽都属同一范畴,但二者却有本质区别,其性质与价值也不是一回事。

